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docVIP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doc

附件1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促进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及其管理者代表在开展质量体系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者代表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生产企业负责人授权,全面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制度在全市生产企业的实施;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本制度在辖区生产企业的落实,并负责对管理者代表的登记、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管理者代表,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进行授权。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和要求生产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配合管理者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和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管理者代表职能的独立、有效实施。 第六条 管理者代表由生产企业负责人从本企业内部最高管理层中确定,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记录; (三)取得内审员或外审员的培训合格证明,熟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并具备指导和监督生产企业各部门按照规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应具有生产产品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生产、质量、技术管理工作经验;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生产、质量、技术管理工作经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技术职称或生产、质量、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 管理者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活动,及时掌握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并且在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活动中至少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标准、技术要求; (二)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科学、合理、有效运行,并向生产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   (三)组织生产企业内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培训工作,提高员工遵守相关法规、满足顾客要求的意识及能力;   (四)组织对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向生产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以及有关产品投诉、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和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在生产企业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负责与有关检查组保持沟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生产企业各有关部门按照整改要求积极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六)在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主动向所在地区县局、直属分局报告相关情况;   (七)按照要求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报告;   (八)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管理者代表发现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按照规定有效运行,或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生产企业负责人报告。对相关问题和质量隐患未能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可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第九条 生产企业按照本制度要求确定管理者代表人选后,应填写《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报告表》(见附件),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授权书、管理者代表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一并提交至所在地区县局、直属分局。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要求如下: (一)新开办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二)管理者代表发生变化,生产企业应在任命新管理者代表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管理者代表不能履职,生产企业负责人应立即代其履行管理者代表职责,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和任命新的管理者代表。 第十一条 区县局、直属分局应依据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者代表任职条件,对生产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建立管理者代表的信息档案,并加强对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的培训和履职情况的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任命管理者代表,或者任命的管理者代表不符合要求,以及因管理者代表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所在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行政

文档评论(0)

ailuojue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