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0-1999与GB150-2011之间的区别.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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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0-1999与GB150-2011之间的区别

GB 150.1~4—2011《压力容器》 GB 150 《压力容器》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第 2 部分:材料; ——第 3 部分:设计; ——第 4 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 GB 150.1 修订要点总述 1)本部分为 GB 150 的第 1 部分。本部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给出的规则起 2)本部分 GB 150.1 代替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中的部分内容(第 1 章~第 3 章、附录 B、附录 C),与 GB150—1998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通过引用标准的方式,适用于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 规定了在满足本标准设计准则的前提下处理超标准范围的设计方法; 规定了各种结构形式的容器所依据的标准。 2.修改了容器建造参与方的资格和职责要求。 ——规定了设计文件的保存时间; ——增加了用户或委托方在设计阶段提供书面设计条件的职责; ——规定了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对验证性爆破试验见证和报告认可的职责。 3.修订了确定许用应力的安全系数。 ——对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由 3.0 调整为 2.7; ——对碳钢和低合金钢屈服强度的安全系数由 1.6 调整为 1.5; ——对奥氏体不锈钢可以采用 Rp1.0 确定许用应力。 4.增加了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5.增加了采用标准规定之外的设计方法的实施细则。 6.增加了进行容器设计阶段风险评估的要求和实施细则。 7.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0—1989、GB 150—1998。 8.本标准委托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部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压力容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1 范 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制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建造,本部分规定了容器材料、设计、制 造、检验和验收的通用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 1.2.1 钢制容器不大于 35MPa。 1.2.2 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 1.3 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 1.3.1 设计温度范围:-269℃~900℃。 1.3.2 钢制容器不得超过按 GB 150.2 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 1.3.3 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本部分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的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确定。 ★★★ 设计压力: 设计温度: 失效准则: 介 质: 理论基础: GB 150-2011 0.1~35 Mpa -269℃~900℃ 弹性失效 不 限 第 1强度理论 JB 4732 (100 Mpa 〈 475℃; 低于钢材蠕变 塑性失效 不 限 设计应力强度极限 NB/T47003 〈 0.1 Mpa; 〉-20~350℃;(Fe8 除外); 弹性失效; 不得用于极度高度危害介质; 第 1强度理论大部分以最小 厚度决定壳壁厚度。 GB 150-2011《压力容器》; JB 4732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NB/T47003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下列容器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a) 设计压力低于 0.1MPa 且真空度低于 0.02MPa 的容器; b)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管辖的容器; c) 旋转或往复运动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d)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容器; e) 直接火焰加热的容器; f) 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 小于 150mm 的容器; g) 搪玻璃容器和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容器。 固定式容规规定的不适用范围: (1)移动式压力容器(例如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气瓶、 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 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4)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 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焊接接头分类和焊接接头系数 2.5.1 焊接接头分类 2.5.1.1 容器受压元件之间的焊接接头分为 A、B、C、D 四类。 a) 圆筒部分(包括接管)和锥壳部分的纵向接头(多层包扎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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