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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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设立目的: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贯彻和配合国家振兴农业计划和农业保护政策; 资金来源:政府拨款、发行以政府为担保的债券、吸收特定存款和向国内外市场借款; 资金用途: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资金需要、改善农业结构、兴建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等。 3.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 是一个国家为促进进出口贸易,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尤其是支持和推动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宗旨: 贯彻和配合政府的进出口政策 支持和推动本国出口 执行本国政府对外援助的金融机构 特点:以国家财力为后盾;政府提供必要的营运资金和补贴;承担经营风险。 4.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 设立目的:刺激房地产业发展;改善低收入者住房消费水平;贯彻实施国家住房政策。 资金来源: 政府出资;发行债券;吸收住房储蓄存款 资金运用: 住房消费贷款等相关的信贷业务。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 1.倡导性职能 2.选择性职能 3.补充性职能 4.服务性职能 五、金融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划分,金融监管制度可分为: 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分业监管体制 不完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一)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是指将不同的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由中央银行或另外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承担对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管职责的体制模式。 优点:监管成本较低;避免重复监管和出现监管真空现象发生。 缺点:容易导致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官僚主义等。 (二)分业监管体制 体制是由多个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不同主体及其业务范围分别进行监管的组织形式。 优点:分工明确;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竞争性、监管效率高。 缺点:监管成本较高;机构协调困难;容易 出现重复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问题。 (三)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性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地位: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相对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略)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2003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主要的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给中国银监会。 2.中国银监会的性质 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单位。 监管范围: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 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略)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中国证监会的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单位。 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2.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略)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单位. 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略)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 1990年1月,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是实施国家外汇管理的职能机构。 主要职责: (略) (六)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区别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它只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实行有限监管,重点监督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为;。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略) (七)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 1.中国银行业协会 成立于2000年5月,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银行业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中国证券业协会 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接受中国证监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 指导、监督、管理。 证券业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3.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1994年8月正式成立,是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同业自律性组织,接受中国银监会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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