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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讲座 2012.3.14 一、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原则 二、收入问题 三、扣除问题 四、税收优惠问题 五、税收征管问题 六、税收执法督察中发现问题 七、房地产专项检查发现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原则 (一)税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2.法律优位原则 3.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原则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 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2.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3.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一般扣除规则 禁止扣除规则 允许扣除的特殊项目 二、收入问题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性资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2、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来说,都会增加许多后续管理工作。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的管理;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的管理,以及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有关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的管理等。 3、2012年为企业2008年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的第5年,市国税局将按总局关于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 二、收入问题 (二)旅游业收入问题 旅游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能否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不应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所得税收入的口径不同于营业税营业额的口径。 三、税前扣除问题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新变化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 企业资产损失必须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原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税前扣除问题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要变化内容 (1)重新界定资产损失的范围。 (2)将资产损失分类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3)减少资产损失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规定的差异。 (4)将资产损失统一规范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5)明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 (6)实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相结合的制度。 (7)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8)应收账款损失。 (9)无形资产损失。 (10)投资损失。 三、税前扣除问题 3.中介机构编写鉴证报告的基本要求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循以上六个原则去收集、梳理资产损失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编写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三、税前扣除问题 (二)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问题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税前扣除的票据应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能足以证明该扣除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1、纳税人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在不能取得对方的发票的情况下,需要哪些凭据才能税前扣除。 2、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国土部门未采取“招、拍、挂”的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是由企业直接与农户商谈土地占用事宜,并支付给农户土地出让补偿金,这部分支出企业无法取得发票。 3、企业当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比如假票)入账,已办理汇算清缴,经税务机关核查发现后,于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凭证怎样处理? 三、税前扣除问题 (三)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强调实际发生也即真实发生原则,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如果仅取得收据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的,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应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金,取得正规发票后,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税前扣除问题 (四)利息资本化问题 某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对在建工程停工超过3个月以上的费用支出停止资本化,转为当期费用处理(该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而所得税法中暂无此费用处理的明确规定,应如何执行? 税法无规定的,从财务会计规定。在建工程停工超过3个月以上的费用支出停止资本化。 三、税前扣除问题 (五)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仍然以“纳税年度内实际支付”为准? 工资薪金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特别规定,应按总局规定的实际发放口径执行。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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