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_.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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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意义 法学专家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对于婚后财产的认定,为法官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关于财产特别是房产分割上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但它弱化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强调了财产关系。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 司法解释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为夫妻共有,但有两个重要例外: (1)孳息。如一方在婚前拥有100万元存款,婚后产生10万元利息,该10万元利息归该一方所有。 (2)自然增值。如一方婚前拥有房产并已付清全部房款,该房产婚后产生10万元的增值,则增值的10万元归该一方所有。 (二)空头支票 司法解释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癞蛤蟆与天鹅是男女朋友关系,为了能与天鹅结婚,癞蛤蟆说:”只要你嫁给我,就把我名下一套别墅变更为你的名字。”翌(yi)日,二人结婚,但癞蛤蟆没有兑现诺言,天鹅便起诉要求癞蛤蟆兑现赠送别墅承诺。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以癞蛤蟆的赠与没有经过公证,并且不具备公益性质为由,驳回了天鹅的诉讼请求,天鹅一气之下只身飞走。 (三)父母买房归属问题 司法解释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8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在中国的实际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现实中非常多见,情况复杂。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但父母并无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意思,而主张只是让子女挂名登记时,该房屋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但主张为挂名登记者需对此负举证责任。 (四)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司法解释第10条: 夫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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