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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专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萍乡高专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校纪委对学校所辖范围的党员、党组织及工作人员、行政部门的检举和申诉问题的受理,主要为: 1.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问题的检举、控告、来访; 2.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以及对学校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3.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4.对学校及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校行政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件。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全面了解情况,分清是非,依据政策秉公处理。 第四条 纪检监察人员对于信访者的信访内容,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 接待信访工作人员要正确对待来信来访,不得互相推诿,不得扣压和搁置不理,不得层层转办而层层不办,不得敷衍塞责,久拖不决。对所有需要办理的信访件,应当负责到底,按期办结,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对于署名信访,应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 第七条 信访工作按照“归口办理、热情接待、负责到底”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信访工作要以法纪为准绳,处理问题公平、合法、合理,正确履行纪检监察职责。 第九条 信访工作要严格禁止将检举、控告信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处理,严格防止信访工作中的失密、泄密现象。 第十条 处理信访工作应当慎重对待政策性问题,严格按照政策解释、处理和答复,对于政策尚无明文规定或界限不清的问题,在未向分管领导反映和请示,研究适当的解决办法之前,不得轻易表态;对要求合理,但目前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件的受理 (一)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具体事务由纪委办办理。主要负责: 1、设立举报箱、电子邮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批评、建议等; 2、负责对群众信访举报的受理、处理及有关内容的记录; 3、办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领导批转的群众信访件; 4、受理有关部门转办的群众信访件; 5、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二)受理要求 1、来信应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邮戳、邮票、信纸完整无缺,不得脏污损缺。认真阅信后,弄清来信类型,编好信访号,认真填写《群众来信登记表》。 2、群众来访应热情接待,弄清来访事由,做好来访谈话记录。记录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后,应经来访者确认签字。如实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统一编号。 3、群众来电应认真如实做好电话记录,重要线索应与信访人核实,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表》。 4、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件的呈批 (一)来信来访来电编号登记后,应及时呈报学校分管领导阅批。呈报领导阅批时,应在原信或来访来电记录后附上“信访呈阅表”。 (二)学校分管领导接到送阅信访件后,必须抓紧批阅,批示内容一定要写清办理方式和要求,签署组织调查的意见,最后签上批办人的姓名,批办时间。 (三)在查处重要信访举报件的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以取得指导性指示,争取尽早结案。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件的查处 (一)凡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件要限时调查处理,并及时跟踪督查上报处理情况。 (二)上级交办和涉及学校管理干部的信访,由学校纪委负责查处,涉及其他问题的由学校纪委协调相关部门查处,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通报。 (三)一般信访案件在三个月内办结,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案件可申请延期,在6个月内办结。 (四)对事实清楚的轻微违纪问题,由本人向纪委说明情况或检讨纠正。 (五)对上级要求报结和反映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件,要进行全面调查,认真做好谈话笔录和取证工作,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六)情节严重应立案的,应按有关规定立案作进一步处理。 (七)经查证的违纪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要与被反映人见面,被反映人要签署意见、表明态度。对被反映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要作出书面说明。 (八)案件办结时应填写《信访案件结案表》,并由原批办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信访案件的审核范围 凡是上级要求报结果或回单的,学校纪委转各系部要结果或处理意见的,以及转立案处理的均属审核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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