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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道德性 ——朗·富勒 朗·富勒(1902—1978年) 1926年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1972年退休于哈佛大学,一个任教46年。被誉为20世纪美国资产阶级非神学新自然法学派的最有代表性的著作。 富勒与霍姆斯、庞德、卢埃林四人并列被认为是美国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学理论家。 著作背景: 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可以说是他与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长期论战的产物,战后新自然法学的复兴是其写作曲历史背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其核心论题。 法治 实质性的法治(善法、良法) 程序性的法治(形式正义)——富勒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道德 愿望的道德 义务的道德 ≈ 法律 法律的道德性 外在道德 内在道德 “程序自然法” 目录 一 两种道德 二 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三 法律的概念 四 法律的实体目标 五 对批评者的回应 一、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含义 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边际效用经济学】 义务的道德则是从道德的最低点出发。 它不会因人们没有抓住充分实现其潜能的机会而责备他们。相反,它会因为人们未能遵从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而责备他们。它的表达方式是“你不得……”,有些时候也可能是“你应当……” 【交换经济学】 例子:两种道德对“深度游戏”(deep play)的评价: 如果一个人的全部财产由1000元构成,而他将其中的500元投入到一场所谓的公平赌博中去。 义务的道德的评价:谴责。 愿望的道德的评价:轻蔑。 道 德 标 尺 愿望的道德 义务的道德 指针 指针 指针 如果义务的道德向上伸展出它的恰当领域,强制性义务的铁腕就可能抑制试验、灵感和自发性。 如果愿望的道德侵入义务的领地,人们就会根据他们自己的标准来权衡和限定他们的义务,这必然导致混乱与荒谬。 二、法律使道德成为可能 在这一章中富勒首先讲述的是一个造法的寓言故事。一个叫做雷克斯的人登上的皇位,开始了他的造法过程。我们将其概括如下: 造法的内容 关联的问题 一 立即废除所有的现行法律,然后雷克斯开始着手起草一部新的法典,但是由于意识到自己的局限,只好就事论事的裁判案件 法律的一般性 二 雷克斯起草出一部法典,但其内容是一项国家机密 法律必须公之于众 造法的内容 关联的问题 三 每年度开始时裁决上年度争议,公布判词全文,并列明自己所适用的原则 溯及既往型的立法 四 雷克斯亲自制订并颁布了一部普通公民或者专业法律人能够理解的法典。 法律的清晰性 五 雷克斯命令专家小组修订法律,只能澄清不得更改,结果法律矛盾更加明显 法律中的矛盾 六 雷克斯为了教训其臣民,制订了令人行不可能之事的法典 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 七 经过长期的修订,法典终于颁布出来的,不过由于严重滞后,需大量和频繁的修改 法律在时间之流中的连续性 八 雷克斯亲自审判案件,但是审判的依据与其之前颁布的法律没有任何可以辨析出来的关联 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 通过寓言中雷克斯的这八次改革,富勒提出其著名的法制八原则,或说法律的内在道德。 通过上文的分析,富勒得出结论:法律是一种“实践的艺术”。在这里,他提到合法性原则的实践运用,包括: (一)对“法律”一词的用法的限制——不应该把立法机构的任何官方行为都冠之以法律之名; (二)违反法律之道德性的累加效应; (三)法律不仅仅是将共同体中广泛分享的对错观念明确表达出来,否则会消解“制定法必须被公布并且必须得到明确表述”的重要性,而且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将不再重要; (四)法治八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得到严格适用的程度、以及它们之间的优先性排序都取决于所涉及的是哪一个法律部门以及何种法律规则; (五)要采用所采纳一位尽职尽责的立法者的视角来对待这八个原则。 三、法律的概念 首先富勒批判了以霍姆斯为代表的“法律预测论”。 接着,富勒批判以佛理德曼教授为代表的“公共秩序说”。 再接着,富勒又批判了人类学家霍贝尔的“法律武力说”(或者说暴力说)。 富勒批判的第四种观点是“法律的权力等级体系说”。 富勒批判的第五中观点是以戴雪为代表的“议会主权论”。 通过对这些观点的批判,富勒提出自己的法律的观点,即:法律是是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文章通过对四种质疑的解答,富勒对其法律的概念做了如下说明: 第一,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可能而且的确不完全存在着。 第二,法律允许存在两套规则规制同一群人。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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