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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by ARTCOM PT All rights reserved. www.art-com.co.kr Company Logo Made by grandall law firm (beijing) Made by grandall law firm (beijing) Made by grandall law firm (beijing) 《保险法》实施现状与疑难问题分析 詹 昊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专家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后 北京大学 法学博士 武汉大学 法学学士、法律硕士 Email:zhanhao@ 目 录 一、原《保险法》修订的原因 二、新《保险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三、新《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的解决 一、原《保险法》修订的原因 1、内容不够完备,一些规定有违立法本意 ◆ 例:原《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 案例:矿难案件 新《保险法》 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 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39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修订原因 2、规定陈旧,许多法律规定与保险实践不符 ◆ 例:保险利益原则 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 问题:没有考虑到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 案例:离婚后人身保险合同以及职工离职后人身保险合同的 处理 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修订原因 3、操作性差,个别规定在现实中无法履行 ◆例: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 案例:湖北省某法官诉保险公司案件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修订原因 ◆问题: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二)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内容完整、格式清晰、方便 阅读。订立商业车险合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保险条款。 修订原因 (三)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修订原因 (四)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醒目位置注明“为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审慎选择保险产品。本保险合同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由本公司依法承担责任。 修订原因 4、一些保险业国际惯例没有入法 ◆例:保证条款 ◆例:抗辩权期限 ◆例:自杀条款 修订原因 二、新《保险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1、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是否一并转让 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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