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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办税指南.doc
新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办税指南 一、政策规定 新开业的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三、需提供资料 填报《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证明(总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3、会计上岗证复印件;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粮食免税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企业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需提供资料一并提交。经受理人员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国税机关将在规定的承诺办理期限内通知纳税人,如符合条件并审批通过的,纳税人须随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盖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在办理期间国税机关将安排有关人员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五、税务机关承诺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新开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指南 一、政策规定 新开业的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三个月内申请办理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需提供资料 填报《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会计上岗证复印件; 3、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粮食免税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6、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企业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需提供资料一并提交。经受理人员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国税机关将在规定的承诺办理期限内通知纳税人,如符合条件,纳税人须随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盖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在办理期间国税机关将安排有关人员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是: 1、受理环节 (1)审核《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扫描报送的相关资料,打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 2、后台管理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文书流后,进行案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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