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第八版.docVIP

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第八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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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第八版.doc

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修訂日期:2010年9月 前言 流感抗病毒藥劑為因應流感大流行四大策略之一,可用來治療或預防流感,在流感大流行之因應方面,由於初期大流行疫苗尚未量產完成,因此以流感抗病毒藥劑作為介入,以延緩疫情之爆發。 為阻止疾病於國內發生大流行,目前針對「H5N1流感」調查病例、「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等流感法定傳染病對象或流感群聚事件等對象,局均可提供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克流感、瑞樂沙或Rapiacta使用,而為使全國民眾能及時且便於取得藥物,爰依據「流感抗病毒藥劑工作計畫」訂定本「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據以配置及使用公費藥劑。 目的 建置流感抗病毒藥劑全國配置點,以利民眾取藥,並有效控制疫情。 有效管理及應用流感抗病毒藥劑。 各縣市藥物分配量 依據全國各縣市之人口比例及該轄區特性,分配克流感膠囊與瑞樂沙至各縣市,另於局各分局及離島縣市衛生局亦配置有注射袋劑型Rapiacta,分配數量請參考附件一。 藥物配置點選擇原則 符合下列條件之醫療機構可作為藥物配置點: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衛生所 醫院評鑑合格名單中(請參考.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1now_fod_list_no=9201level_no=2doc_no=75595),評鑑等級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新制醫院(不含新制精神科醫院)以及地區醫院,且設有藥局之醫院。 基層診所(可參考2009年H1N1流感診療地點名單) 由於各藥劑配置點皆需登入局MIS流感抗病毒藥劑管理資訊系統,為減少浮動IP需重新申請使用權限,建議配置點使用固定IP向局申請系統網路服務。 流感抗病毒藥劑全國配置點係由各縣市衛生局規劃提報予局,並應與轄內醫療機構簽訂合約後放置藥物,合約書範本請參考附件二,故又稱該藥劑配置點為合約醫療機構。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得視轄區特性與藥物分配量,同時考量藥物使用方便性與管理有效性,自行規劃轄內藥物配置方式及數量,並提報管局。 藥物使用對象 藥物使用對象為經疾病管制局公告之使用對象。目前公告之治療性用藥對象H5N1流感調查病例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具重大傷病或心肺血管疾病、肝、腎及糖尿病等之類流感患者之類流感患者預防性用藥對象H5N1流感「疑似病例」、「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經指揮官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 (各項定義及公費藥劑使用流程如附件)。 上開用藥對象亦須通報於症狀監視系統或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重要或群聚事件疫調報告平台;用藥對象於病歷註明備查。 克流感膠囊75mg之適應症為成人和13(含)歲以上青少年,或兒童的體重超過40公斤以上,且能吞服膠囊者,則亦可以服用75mg膠囊,採經口投藥;瑞樂沙使用於5(含)歲以上兒童以及成人,採經口吸入 1 (含) 歲以上孩童可服用克流感懸浮液,克流感膠囊75mg劑量建議照體重調整如下: 體重 每次用藥劑量 ≦15公斤 30 mg >15~23公斤 45 mg >23~40公斤 60 mg >40公斤 75 mg 藥物發放 新配送藥物由局藥劑倉庫配送予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或配送至該轄規劃之藥物配置點(合約醫療機構),並請該機構依照合約規範進行用藥。 藥物安全庫存量為原配送量之20%,若轄區總體藥物量低於安全庫存量時,請通知疾病管制局補充藥物。若藥物仍在安全庫存量範圍內,不再補配送藥物。轄區內各藥物配置點之藥物配置狀況,請衛生局自行調度調整。 經通報之H5N1流感調查病例或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若醫師評估須開立流感抗病毒藥劑處方者,方可使用疾病管制局提供之公費藥劑。 通報病患之醫療機構為藥物配置點時,直接由該院提供病患藥物。 通報病患之醫療機構非屬藥物配置點時,則依個案情形給予轉院至配置點就醫或向衛生局、所領取藥劑後於機構內交付病患使用。 有關藥物調劑為法所明定藥師業務之ㄧ,無藥事人員之衛生局、所,除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可由醫師親自調劑或於機構內立即使用藥品外,其餘仍應由藥事人員調劑。(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2008年1月15日衛署藥字第0960344529號釋義函如附件。) 七、藥物管理 所有藥物配置點皆應納入MIS流感抗病毒藥劑管理系統,並每週登錄MIS以確認藥物庫存狀況無誤。 藥物配置點通報個案,並開立抗病毒藥劑處方予個案後,該醫療機構應自行於MIS回報使用者資料(需於用藥後兩週內回報)。 由非藥物配置點通報個案,並建議開立抗病毒藥劑處方予個案時,衛生局應協助提供藥物予個案,並於MIS回報個案資料(需於用藥後兩週內回報)。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應每季定期前往稽查轄區藥物配置點之藥物保管與使用狀況(稽查項目如附件),並將稽查結果回報予當地疾病管制局各分局。 藥物因保管不當導致損壞或未依規定使用,須由保管單位(合約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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