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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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doc

附件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 第一部分(100分) 评价指标 分值 评估方法 评分细则 验收记录 一、设置中医妇科和中医儿科,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的相关要求。 (50分) 一、设置中医妇科和中医儿科,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的相关要求。 (50分) 1.科室设置: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作为机构的一级临床科室;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机构标准床位数的5%;设立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门诊。 10 1.随机抽查当年门诊日报表、住院日报表; 2.现场考查。 中医临床科室未作为机构的一级临床科室,扣5分;未设立中医病床扣5分;床位数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未设立中医妇科门诊或中医儿科门诊,每个扣5分。 * 中医病床占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1.科室设置情况; 2.科室床位数; 3.门诊专业数。 2.人员要求: ⑴每床至少配备0.4名中医类别医师;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⑵三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妇科和中医儿科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临床专业10年以上应当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的护士长应当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证施护和运用中医护理技术。 2.科室负责人资质情况; 3.护士长继续教育情况; 4.护士长访谈情况。 3.医疗用房: ⑴门诊面积:三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妇科和中医儿科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二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妇科和中医儿科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⑵中医病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或不低于机构临床科室每床平均净使用面积; ⑶中医妇科门诊设置诊室、检查室、治疗室;中医儿科门诊设置诊室、中医外治室。 10 1.查阅资料或报表; 2.现场考查。 医疗用房面积每一项不达标扣3分。 门诊设置每少一项,扣2分。 * 门诊净使用面积在原标准基础上每增加10平方米加2分。 1.门诊面积及设置; 2.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 4.设备配备: ⑴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冰箱、计算机等。 ⑵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中医诊疗设备。 5 1.设备清单; 2.现场考查。 设备配备不足,每少一项扣1分。 *根据专业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每增加一类中医诊疗设备加2分。 1.设备配备情况; 2.中医诊疗设备配备情况。 5.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严格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5 1.查阅相关资料; 2.随机抽查当年住院病历10份。 未严格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等),发现一处扣1分;未制定规章制度扣1分;无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扣1分。 1.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2.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3.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资料。 二、设置中药房,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的相关要求。 (25分) 二、设置中药房,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的相关要求。 (25分) 1.部门设置: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 — 8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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