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化公司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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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文件 南化司安环〔2012〕82号 关于印发《南化公司可燃液体防静电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 现将《南化公司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南化公司办公室 2013年月16日-执行类 制度名称 南化公司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制度文号 南化司安环〔2012〕82号 制度版本 主办部门 安全环保处 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 会签部门 机械动力处 监督检查者 安全环保处 审核部门 企业管理处·法律事务处 解释权归属 安全环保处 签发日期 2012年12月14日 废止说明 原《南化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 2012年12月14日 制定目的 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制定依据 《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762号) 适用范围 各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 约束对象 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 业务 类别 / 所属 层级 / 1 基本要求 1.1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附件4.1。 1.2 可燃液体防静电管理范围。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1.3 可燃液体防静电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集团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 管理内容及要求 2.1 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2.1.1 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2.1.2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 2.1.3 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2.2 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当可燃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进液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见附件4.2。 2.3 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2.3.1 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可燃液体。 2.3.2 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2.3.3 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2.3.4 在储罐变更注入可燃液体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储罐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使其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2.3.5 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保证可靠接地。 2.4 可燃液体调合 2.4.1 其中有1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可燃液体时,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2.4.2 丙A类可燃液体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调合温度应低于其闪点20℃。 2.5 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如下: 2.5.1 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附表4.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2.5.2 应使用导静电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并与罐体进行可靠连接。 2.5.3 检尺、测温、采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2.5.4 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测温、采样,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2.5.5 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尽量采用自动测量和采样设备。 2.5.6 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采样时,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2.6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2.6.1 装车鹤管应尽量采用密闭装车设施。 2.6.2 铁路罐(槽)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8,其中:V—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其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米/秒。 2.6.3 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 2.7 汽车罐(槽)装卸规定 2.7.1 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 2.7.2 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2分钟以上的静置时间,才能依次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2.7.3 汽车罐车浸没装车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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