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商法离线作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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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商法》课程作业 姓名: 薛锋 学 号: 714116044046 年级: 14秋法学 学习中心: 苏州学习中心 ————————————————————————————— 一、名词解释 1.商人: 商人是指以一定的自身或社会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为工具获取利润并附有一定社会责任的人,或者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业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2.商号: 是商主体依法取得的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3.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无限公司就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KG),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答: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的对称。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企业等。所谓以营利为目的,系指使其社员而非法人本身享受财产上的利益。仅以营利为手段,为增进公益而收取入场费、手续费、住院费等费用的,其收入又不构成社员个人财产的社团,仍为公益法人答:股东权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 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定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其中,第(1)、(2)、(3)、(8)、(9)项为股东权中的财产权,第(4)、(5)、(6)、(7)、(10)、(11)、(12)项为股东权中的管理参与权。答:答:《公司法》明确要求:除下列四种情形之外,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如商法关于商事时效和法定利息的规定。(2)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如商法关于公司的规定就是对民法中法人制度的特殊化规定,它是为了实现企业法人制度作出的更具体的规定,又如运输、仓库的有关规定,就是对民法债权的具体化、特殊化规定。(3)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如商法关于商业帐簿和共同海损的规定。基于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地位,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守以下原则:(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适用是一个重要原则。凡商法对某些商事事项未设特别规定者,民法的规定均可补充适用。(2)商法的适用先于民法。依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的适用应先于一般法。凡有关商事的事项,应首先选用商法的规定。 3.商法的发展趋势 答:(1)自由与强制的协调。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是分别适应管制与自由的要求的。其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结构,就是管制与自由协调的反映。无论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强行性规范,它们都是支撑私法自治的。不能简单地将商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作为识别其私法与公法的根据,也不宜将公司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一概视为公法化的表现。即使是行为人对强行性规范的违反,也不意味着必然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2)鲜明而突出的技术性。商法以经济上的适用为依归,其法条之本身较民法的伦理色彩更富有技术性。商法的技术性来源于商事活动的实践,是商事实践的总结和提高,同时又用于解决商事实践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可以说,商法的技术充斥于商法的各个领域。 (3)变革性与进步性。商法被人们称为整个私法的开路先锋。商法的变革性与进步性使商法一直保持了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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