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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概论
教学要求:了解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趋势;掌握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和体系、作用。
教学重点: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和体系、作用。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
1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2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和体系
国际贸易法主要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从根本上讲,任何领域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都应包括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两大部分。
3 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3.1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2调整国家间贸易关系。
3.3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
3.4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与统一
1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
2 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趋势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统一托收规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要求:了解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风险的转移。
教学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和惯例
2.1国内立法
即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2.1.1大陆法系国家
一部分采用了民商分立的做法,另一部分采用了民商合一的做法。
2.1.2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一般有法院判例形式确立的法律原则和表现为单行法规的成文法组成。
2.1.2我国的立法
民法通则和1999年的合同法、海商法。
2.2国际立法
即国际组织制订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3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
2.3.1国际商业惯例概述
(1)定义
在国际商业交往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特征
普遍接受性;确定性;任意性(可选择性、可变更性)
(3)作用
补充现有法律的不足,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促进国际贸易规则的统一,减少当事人可能发生的分歧和争议,方便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4)种类
贸易术语方面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结算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2.3.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不是国际公约,不具强制性,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2004年 4月对其作出了修订和增补。
(2)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3)通则的主要内容。
2.3.3 国际贸易术语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3.1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的特点
(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约定或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应该是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3)用于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国内法或国际惯例,在同一个合同中可以同时选择三者。
3.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1)公约中的“法律”指某一国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国际私法规范。
(2)公约规定了适用法的确定原则
首先销售合同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调整;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合同受订约时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管辖。(三种情况下适用订约时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管辖;如果存在与合同更密切的法律,则适用该法律,但买卖双方都在CISG缔约国有营业地、涉及问题属于CISG调整范围时,本规定不适用。)
(3)公约规定了合同的适用法具体调整的法律。
(4)公约不确定适用的问题的法律。
(5)合同的形式效力不属于合同适用法调整的范围。
4 当事人约定与公约、国内法及惯例的关系
4.1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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