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章程要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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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章程 二○一○年五月十日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三 章 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 第 四 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 五 章 董事会和董事 第 六 章 监事会 第 七 章 经营管理层 第 八 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 九 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 十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多家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地方性银行金融机构,在西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简称:“****村镇银行”。英文名称:Xichang Jingxin Rural Bank Co., Ltd. 第四条 本行住所:西昌市胜利南路二环路口,邮政编码:615000。 第五条 本行、监事长、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设定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声明,并可凭此声明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向社会定向募集新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三年以后,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增设不超过总股本10%的职工股。 第十九条 行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出资。本行不接受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权向本行作质押。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征得本行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并告知本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成为本行股东。 (一)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村镇银行出资人条件; (二)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本行财务报表与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长、监事长;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新增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 (六)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终止时,依法分取剩余财产; (5)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其持有的本行出资证明书,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 (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五)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 (六)服从和履行股东会决议; (七)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代表、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它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撤销或与其它公司合并、被其它公司兼并时,应及时通知本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同意。   (二)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经转让后的单一非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本行股本总额的10%。 (四)变更后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事前报经银监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在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及时审议和支持董事长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行 前款所称股东声明其关联方入股的情况是指本行的股东与本行另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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