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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中间仓申报制度(暂行) 2010-12-10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生产企业、消费企业以及贸易商的实物交收需求,服务实体经济,提升现货贸易效率,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上市商品交收办法制定本制度。中间仓申报制度是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简称BEST交易)每日交收申报制度的补充。 第二条 中间仓申报是指中间仓交易商通过提供资金或实物满足每交易日交收申报差额部分的交收需求来获取延期交收补偿金收益的交易行为。每个交易日交收申报结束后,如出现交收申报差额,中间仓申报可弥补交收申报差额,调节实物交收供求矛盾。 第三条 中间仓交易商是指经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中间仓申报业务的自营交易商会员。 第四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及各上市交易商品确定一定数量的中间仓交易商。 第五条 每个交易日交收申报结束后,当买卖交收申报差大于零(买入交收申报量大于卖出交收申报量)时,中间仓交易商可以提交卖出交收申报,以交付实物的形式入市,满足买方实物交收需求,履行交收手续,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等额买入订货;当买卖交收申报差小于零(卖出交收申报量大于买入交收申报量)时,中间仓交易商可以提交买入交收申报,以交付资金的形式入市,满足卖方实物交收需求,履行交收手续,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等额卖出订货;当交收申报差等于零时,无需中间仓申报。其中, 交收申报差=买入交收申报量-卖出交收申报量 交收申报差额=︱买入交收申报量-卖出交收申报量︱ 第六条 每个交易日16:15—16:30为中间仓申报时段。中间仓交易商根据交收申报差进行中间仓申报。交易所各交易商品的中间仓最小申报量以各商品的上市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最小交收单位为准,并按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七条 中间仓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实时配对。配对成功的申报在当日结算完成后按交易所交收细则和交易商品交收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交收手续。 第八条 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交易系统按其中间仓申报方向相反的方向自动生成订货即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当日结算价,订货量为中间仓申报成交数量。订货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收取订货保证金。 第九条 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中间仓交易商按其成交数量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延期交收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延期交收补偿金=成交数量×当日结算价×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第十条 交收申报差额部分被中间仓交易商成交的部分不再收延期交收补偿金。 第十一条 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中间仓交易商应交付交收保证金,交收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后,中间仓交易商未按交易所交收细则和交易商品交收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交收手续,按交易所交收细则和交易商品交收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交收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中间仓交易商持有的反向订货可从下一交易日起进行交收申报。中间仓交易商提交的交收申报优先配对成交。 第十四条 中间仓交易商因中间仓申报业务生成的反向订货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相关规定的中间仓交易商,渤海商品交易所有权取消其中间仓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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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现货交收办法(暂行) 2011-09-19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热轧卷板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热轧卷板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所有热轧卷板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指定热轧卷板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热轧卷板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各热轧卷板品种的交收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四条 指定生产厂家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热轧卷板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产品的大型钢铁生产企业。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各热轧卷板品种的指定生产厂家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五条 交收品牌是指交易所认可的、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热轧卷板商品的注册商标。 交收品牌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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