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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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4 第二编 井工部分 7 第一章 地质保障 7 第二章 矿井建设 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10 第三节 井巷施工机械 14 第四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5 第五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7 第三章 开采 2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23 第三节 采掘机械 31 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33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33 第六节 防止坠落 34 第四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6 第一节 通 风 36 第二节 瓦斯防治 44 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0 第五章 监控与通信 5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 第二节 安全监控 52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53 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 58 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 58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5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9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62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62 第四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4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65 第七章 冲击地压防治 6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7 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 69 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69 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0 第八章 防灭火 7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1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73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76 第九章 防治水 7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9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80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81 第四节 井下排水 83 第五节 探 放 水 85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87 第一节 爆破物品贮存 87 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 90 第三节 井下爆破 92 第十一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98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98 第二节 立井提升 107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12 第四节 提升装置 119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125 第十二章 电气 12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7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130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31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132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134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36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37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138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九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和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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