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编(市场规制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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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反垄断法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行为人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4)行为侵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相关行为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垄断 二者都发生在竞争领域,关系密切。 区别: 1)目的不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垄断则是为了限制和排斥竞争。 2)性质不同。前者都具有违法性,后者有违法和合法之分。 3)具体表现形式不同。 4)后果不同。 (二)不正当竞争与侵权 1)主体构成不同。 2)行为后果不同。 3)法律责任的性质和责任方式不同。 4)法律依据不同。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问题 一、法律特征 (一)行为法属性(与市场规制法的其他子部门法相比) (二)补充性(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三)不确定性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把法律上的要件制定为抽象的、一般的规定。其具体的适用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可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追求法律适用的妥当性。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金融城公司与被告成都财智软件公司均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金融城公司于2000年2月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合作开设了295金融城网站(),财智公司在此前也开设了财智网()。两个网站中均有金融信息服务内容。为向公众提供外汇交易服务信息,金融城公司通过与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合作,制作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并在295金融城网“外汇频道”中发布。该走势图在金融城网站页面上的显示状态是一副独立于页面背景内容的图形,图页本身没有制作者标志。2000年6月中旬,财智公司在所开设的财智网上,越过金融城网站主页,直接对在该网外汇中心频道下的走势图进行了链接,将此链接置于财智网外汇中心栏目下,在链接期间财智公司没有对被链走势图整体显示状态进行修改。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如何认定经营者? 争议:从主体资格的角度还是从经营者的行为性质的角度来认定? 第三节 商业混同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关系?(两种观点) 1、仅指相同或类似的使用 2、包括商标侵权的所有情形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行为的认定:(构成要件) (1)被侵犯的是知名商品 (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引起购买者误认或足以引起误认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 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权 1、企业名称由三部分组成: 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专用权 ——企业对其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在特定区域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案例: 海口“东北人”餐厅自开办以来,以东北人风味饺子坊为品牌,并在海口、三亚、广东等地开设了12家连锁店。 从1995年开始,聘请了设计师对“东北人”餐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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