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程量清单评审办法要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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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程量清单评审办法要点.doc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四条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专家(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除特殊说明外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担任。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应设立投标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以下所称报价评审组在评标活动中未设立时专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第五条 当报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成员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当报价评审组成员为偶数,对判定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审议,由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开发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并在网上发布,供各方免费下载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所使用的评标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投标报价评审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评审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是否低于成本评审。 第八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只有通过详细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是否低于成本评审;只有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中,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方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1)进行询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如果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专家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专家认为全部疑问得到澄清和说明。 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其投标报价应予以否决。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2)进行询问。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合法、公平、公正,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招标人未按要求提交《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评标专家可拒绝评标或按不利于招标人的方式处理,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评审准备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专家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专家提供以下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数据和设备: (一)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澄清、补遗等资料); (二)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计价软件生成的工程文件); (三)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四)招标控制价(含电子评标数据接口文件)或标底(如果有);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计价定额、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六)已安装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计算机设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时应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 (七)招标人或评标专家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提供带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对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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