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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试点政策 应税服务出口零税率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国际运输服务 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试点政策 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第二部分 营改增基本政策解析 税率与征收率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税范围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增值税的 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销项税计算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销项税额”等专栏。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以及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销项税计算 销项税科目设置 销项税—价外费用 下列项目不作为价外费用(即不作为销售额):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销项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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