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指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法律授权环保部门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确定并用以裁定罚款数额的基数。 (二)确定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时,对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污水排放量的认定,按照以下方法执行: 1.关于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或者监督性监测方法,对违法行为发生时所排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进行认定。 2.关于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实施违法行为不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30天的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实际违法行为期间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 三、排污者具备法定减缴、免缴、不缴排污费情形的,不影响环保部门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确定并用以裁定罚款数额的基数。 四、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环境保护部此前所作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曰 资料 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环函【2011】76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适用问题的请示》(浙环【20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指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具体应用问题,环境保 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曰联合印发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巳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曰 案例二 :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情介绍】 2004年7月6日零时55分,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人员在一次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例行检査中发现,某生物化工厂在正常生产之中,污水处理设施各部分正在运行, 在污水处理站3#预沉池中有一条黑色的软胶管将池中未经设施处理的生产废水抽出直接注入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处外排,外排水呈酱黑色,并伴有刺鼻性气味。检査人员在设施总排口处提取水样一壶,并摄像取证,作询问笔录和 现场勘察笔录,并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偷排行为。经监测,该单位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主要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COD)严重超标。 某生物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8年已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郑州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决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对该单位下达了停产治理的通知。该单位于2004年8月27日停产,于2005年1月12日 全额缴纳了罚款。 【案例分析】 本案中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一次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例行检査中发现,某生物化工厂正在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各部分正在运行,而在污水处理站3#预沉池中却有一条黑色的软胶管将池中未经设施处理的生产废水抽出直接注入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处外排。监察支队通过采样分析、摄像、作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笔录等收集了相关证据。从收集的证据看,该企业擅自从污染治理设施的3#预沉池将未经完全处理的生产废水引入总排放口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2008年已 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 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 罚款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如果依据上述条款,应在处罚款的同时做出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的决定。从目前收集到的证据看政府下达的停产治理的证据及法律依据不足。 2008年修订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