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资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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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1.案情简介 2.诉讼双方的观点 3.诉讼的争议点 4.案例分析 5.案例中是否涉及歧视 6.人事厅的行为是否违宪 7.我的看法 8.案件的意义 案情简介 张先著,男,安徽省芜湖市清水镇人,2000年毕业于安徽皖西学院环境保护专业。大学毕业后,一直未找到正式工作,一度当过网吧管理员。2003年6月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招聘国家公务员。张先著到人事局报名,报考的职位是芜湖市芜湖县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在30多名考生中,张先著成绩为行政职能70多分,面试80多分,两项成绩均名列第一。张先著在大学读书期间的体检即被确定为“一、五阳”,为谨慎起见,在面试之前于2003年9月自己先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仍然是“一、五阳”,肝功能正常 但在随后由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中,张先著被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体检医院芜湖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两对半小三阳”,医院在体检表上明确注明“不合格”,并有体检医生的签字。张先著对这次体检结果不服要求复检,解放军八六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阳”,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随后,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依据体检结果,口头通知张先著,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张先著要求芜湖市人事局出具书面答复,遭到拒绝。此后,张先著又多次到芜湖市人事局咨询,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安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以“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4年4月2日上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消,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经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消的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 诉讼观点 在诉讼中,原告的主要观点是:(1)作为一个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作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作出医学检查,不能作出强制性的结论。(2)安徽省人事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个规章中,将7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员行列外,将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简单地划分为乙肝患者和非乙肝患者,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担任公务员的政治权利等规定。 被告的主要观点是:(1)芜湖市人事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根据是:1)安徽省人事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而该实施细则的依据是1993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25号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1994年6月7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2)芜湖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果和解放军八六医院的体检结果,以及它们关于张先著体检“不合格”的结论。(2)原告将体检不合格被淘汰这一问题上升到违宪的角度,有夸张之嫌。 诉讼争点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芜湖市人事局还是体检的医院,或者说本案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还是属于行政诉讼? (2)本案是否需要适用宪法进行救济?原告认为,芜湖市人事局不予录用的行为侵犯其宪法上的权利,因此,必须直接适用宪法才能提供救济,本案实质上是宪法诉讼;被告认为,本案仅仅是普通的诉讼,而并不是宪法诉讼,不需要直接适用宪法。 案例分析 我们认为是行政诉讼 负责进行体检的医院与芜湖市人事局之间存在着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芜湖市人事局是委托方,而体检的医院是被委托方,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因此,本案的被告只能是芜湖市人事局而不可能是负责体检的医院;本案的性质只能是行政诉讼而不可能是民事诉讼。 案例中是否涉及就业歧视 首先来看一下他是否是患有乙肝: 目前31个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录用体检标准》,其中四川、广东和江西将“小三阳”视为合格、“大三阳”视为不合格。其他省市则均将“大、小三阳”视为体检不合格。对乙肝人群的地区性歧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担任公务员的宪法权利,不应因其所处省份不同而不平等。 这里面包含一层歧视。 1.乙肝五项1阳,其余阴:表明急性病毒感染的潜伏期后期;HBsAg病毒携带者。    2.乙肝五项2阳,其余阴:①曾经接种过乙肝疫苗,且有免疫;②既往曾感染过乙肝病毒,但已出现免疫性抗体;③可能出现假阳性。 文中:他是“一.五阳” 1(HBsAg-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为已经感染病毒的标志,并不反映病毒有无复制、复制程度、传染性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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