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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讲义 (5)(新增)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新增)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讲义 4、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 (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 《劳动合同法》讲义 三种法定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讲义 5、修改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讲义 (1)增加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①(保留)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保留)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新增)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新增)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讲义 (2)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法》讲义 (3)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 ①是补充规定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三类人员:第一类、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类、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类、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②是细化了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的规定,即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劳动合同法》讲义 6、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限制情形(第四十二条,原有3种情形,补充了3种(含延续《职业病防治法》1种),共6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讲义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限制情形: ①(新增)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保留)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保留)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保留)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新增)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 (保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讲义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 1、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 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劳动合同法》讲义 2、《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法定终止的情形 (原有期满1种,补充了5种,共6种法定情形)(第四十四条)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讲义 3、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 ①《工会法》规定 ; 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 ; 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 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 ⑤(新增)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讲义 (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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