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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案情回顾: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启发和思考 缺乏对生命最基本的敬畏。 缺乏责任感,不敢担当。 法律意识淡薄。 缺乏处理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的能力。 法律分析 假如药某在撞人后没有逃逸,更没有采用任何的过激行为, “交通肇事罪”和他是无关的,也就是说,他不用负任何的刑事责任。因为“交通肇事罪”有一个条件是“犯有重大事故”,而对“重大事故”的规定有以下三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从情节来看,药某只是将死者撞成了轻微伤或者轻伤,显然和“重大事故”划不上等号。 在药某残忍地向被害人张某身上刺去了8刀后,事件的结局就出现了转折性的改变,长安警方及其他部门向死者家属出具的《死亡确认书》上写道:张萌死因系右胸前锐器刺创,致主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根据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药某的行为都是毫无疑问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目前已知的情节来看,药某的犯罪情节十分恶劣,被判处极刑也是理所当然的。 新华社评论 “薄熙来依法受审的事例再次告诫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的眼里,只有有罪和无罪之分,没有有权与无权之别。谁背叛了法律,就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惩治。薄熙来的玩火自焚,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正义不容质疑、不容亵渎。” 小杨表示,报考人民警察等特殊行业,对身高有特殊要求,完全可以理解,但身高与“九龙江堤防管理处”的岗位有什么关系?难道仅仅1厘米之差,就妨碍了他从事这一职业吗? 在诉状中,小杨提出,被告漳州市人事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无故要求身高是一种不公平的歧视,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和正当竞争求职权,限制身高是非法的。请求法院依法取消被告非法限定身高的要求,依法聘用原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身高限制”和曾受广泛关注的“乙肝歧视”一样,是隐形的就业歧视,违背了《宪法》第33条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案例:1厘米引发的诉案 2004年5月,小杨满怀希望地去报考漳州市九龙江堤防管理处的职位。考试结果,笔试成绩86.7分,面试成绩76.3分,总分第一名。体检时,他的肝功能、胸透、视力都合格。测量身高时,他被要求脱去袜子。结果,他的身高为1.59米,比《简章》第五项“男性身高必须1.60米”的要求少了1厘米,体检结论为“不合格”,前功尽弃。仅仅因为身高比考聘简章规定的差了1厘米,小杨虽然考试总分名列第一,却与他报考的事业单位岗位失之交臂。于是,小杨将制定考聘简章的福建省漳州市人事局起诉到法院,要求取消其中的限制身高要求,录用他上岗。 原告小杨今年26岁,党员,福州大学本科毕业,工学学士。2000年7月毕业回漳州后,几次报考国家公务员,均受身高限制,被阻隔于“门”外。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社会主义法律形成的阶段 1、孕育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2、过渡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制度确立 3、确立阶段: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权力都属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既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也是最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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