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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7 权义的终止违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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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 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混同)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抵销 (一)、概述: 概念: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 抵销 抵销权是形成权,只需要通知即可,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用来抵销的债权,是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 被抵销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是被抵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二)法定抵销 1、概念 法定抵销,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当抵销的条件具备时,依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2、法定抵销的要件 (1).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 。 如果双方的债权均已到期,双方就均有抵销权; 如果双方的债权均未到期,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抵销权. 如果一方到期一方有抵销权 ;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如都是金钱之债,或同一种种类物。 (3).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 如不作为债务、基于对方的特别信赖而提供劳务以及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支付劳动报酬、抚恤金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等,债务人不得作为抵销权人主张抵销。 (4).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的效力 (1)抵销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数额相等的范围内消灭。 (三)合意抵消 合意抵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 注意: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被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适用抵销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 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 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乙不得主张抵销 四、提存 (一)概述: 概念: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二)提存的主体适格 提存人是对提存受领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即债务人。 (三)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 提存的标的物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货物等,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提存。 除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以外,提存的标的物应当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相符。 (四)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提存视为与履行具有相同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由债务人转移到债权人。 ? (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债务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提存人提存后有无取回权。 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2).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4、除斥期间 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消灭领取权 领取权消灭后,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 五、免除 (一)概念: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可以全部免除(全部权利义务终止), 也可以部分免除(部分权利义务终止) (二)法律特征 1.免除须有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2.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故债权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免除本身是无偿行为、无因行为。 4.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 (三)免除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四)免除的撤销 免除侵害他人利益的,他人可以请求撤销免除 六、混同 (一)概述: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 (二)混同产生的原因 1、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2、特定承受是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或债务人承受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债务也因混同而消灭。 (三)混同的效力 混同导致合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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