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能力之關係五.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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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能力之關係五

22 刑事訴訟法體系重點整理(上) 後是否會造成社會安全之虞等問題很難確保之情形下,基本上不應 容許被告具保在外12 。 四、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能力之關係 無罪推定原則之目的,在於避免發生無辜者被判有罪之「萬一的錯 誤」,而使追訴機關承擔訴訟之危險。因此,在供述證據部分,未經 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在公判程序中驗證供述內容之結果,基本上 無法避免供述內容之誠實性、觀察、記憶與表現所伴隨之危險。而 供述內容所具有之危險一旦全數交由被訴追者負擔,被告無罪推定 之地位將受到質疑。如此一來,限制傳聞證據使用之法理(傳聞法 則)可謂亦與無罪推定原則具有密切關係13 。 五、無罪推定原則所受之限制 羈羈(法羈上羈羈羈) : 被告尚未被定罪,如何能剝奪其人身自由,但這又是為發現真實 所不得不然。 媒體媒媒羈媒媒(事媒上羈羈羈): 偵查審判中,媒體的大幅報導,可能導致大眾對被告形成偏見, 對被告造成未審先判的窘境14 。 六、與無罪推定原則相關之實務見解整理 依林永謀大法官對實務見解之整理,我國實務上與無罪推定相關之 見解可以歸類如下: 闡闡國闡(闡察官)有闡證闡務,是以闡證闡不成闡,亦不得據 此認定被告為有罪,而須另以積極證據為證明,始可為被告有罪 之認定。 12 以上內容整理自,黃朝義,同註十一,頁 117 以下。 13 黃朝義,同註十一,頁 55 。 14 參照,同註三,頁 151 。 第一編 第二章 刑事程序基本原則 23 相關實務見解如下: 21 年上字 474 號判例 犯罪事實依法應依證據認定之,不得僅以被告之闡證不成闡, 持為認定犯罪之論據。 30 年上字 482 號判例 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 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闡證闡屬虛偽,仍不 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 30 年上字 1831 號判例 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 罪事實所持之辯解,闡屬不能成闡,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 闡闡國闡有確切闡證之闡闡,故在證據不足或證據尚有不明之 時,不得以推測、擬制入人以罪。 相關實務見解如下: 40 年台上字 86 號判例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53 年台上字 656 號判例 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 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 無罪推定原則之無無,是積極證據不足為不無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不必更有何「有無之證據」,即應為有無於被告之認定,蓋被 告係推定為無罪之故。 相關實務見解如下: 30 年上字 816 號判例 認定不無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無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無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 何有無之證據。 24 刑事訴訟法體系重點整理(上) 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有罪判在內犯罪事實之證明,在在確信之 程度。 相關實務見解如下: 76 年台上字 4986 號判例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在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 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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