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政策点评概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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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基金法解读 基金行业法规发展 新老基金法的总体变化 新基金法共15章:与现行法律12章相比,新增4章、删除一章。 新基金法共155条:与现行法律103条相比,新增55条,删除3条。 新基金法对74个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作了修改。 新基金法看点(一)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合格投资者制度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制度 基金产品事后报备制度 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 满足条件,发行公募 公募和私募基金法规监管的区别 新基金法看点(二):简政放权,推进市场化 简政放权, 推进市场化 简政放权,基金发行注册制。 减少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核准项目,取消基金托管人的任职核准,取消基金管理人设立分支机构核准、5%以下股东变更核准,以及变更公司章程条款审批等项目,基金募集申请 核准制”, “注册制”。 专业人士持股。 从业人员可以买股票。 私募、保险等发行公募基金。 从主要股东的资质等方面,降低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基金管理人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适当放松基金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限制。 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募业务,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留足法律空间。 加强监管, 老鼠仓的行为入法 扩大监管范围,股东纳入监管。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防范其擅自干预基金经营活动,禁止其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 增补大量法律责任条款,明确 市场禁入制度。 丰富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 计提风险准备金,老鼠仓行为有法可依。 从主要股东的资质等方面,降低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基金管理人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进一步丰富查封、冻结等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加大监管权力和责任,特别是补充了接管、托管、撤销等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处置措施。 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提风险准备金。 禁止其从事“老鼠仓”交易等背信行为。 新基金法看点(三):加强监管,老鼠仓行为有法可依 健全自理结构,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机构的作用。 健全基金治理结构,引入持有人大会二次召集。 新基金法补充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集”制度。同时,参照公司治理的机理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行机制,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常设机构。 鼓励行业自律管理。 支持发展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非核心业务外包。 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新基金法专门增加了“基金行业协会”一章,详细规定了协会的性质及组成、组织构架及主要职责。 新基金法支持各类基金服务机构发展,允许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决策之外的非核心业务外包, 新基金法完善了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补充了基金销售支付、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机构的监管规定。 新基金法看点(四):完善治理结构,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发挥 内容 基金法解读 基金行业法规发展 基金行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备注:专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备注:QFII)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备注:R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备注: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2000 2004 2008 《证券投资基金法》 总法 公募基金相关管理办法 专户、QDII等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基金新政: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放松管制 加强监管 保护持有人利益 强化对基金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监管 优化基金公司股权结构 放松基金发行管制 放松管制、创新专户先行 基金公司子公司放行 发起式基金,捆绑利益 放开公募,引入竞争 拓宽基金销售渠道 畅通持有人利益表达机制 放松股东管制,优化股权结构 基金新政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 拓宽境外股东的范围,将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资产管理经验从主要管理公募基金的经验拓宽到具有管理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方面的经验。 放宽内资公司主要股东的49%持股上限,取消关联股东持股的限制,限制控股股东的业务范围来保证公平竞争。 在对股东的限制方面,新政规定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由1年延长为3年。 一方面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另一方面也为基金专业人士持有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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