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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市场监管法》.ppt
一、市场 1.市场:最早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发展至整个交换关系的总和。 2.市场秩序:市场参与者按照特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安排行为而产生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协调状态。从法学意义上说,是指形成这一协调状态而需要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则的综合。 二、市场监管 1.概念: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 2.特征: (1)主体:政府机关;政府机关附属公共机构;社会团体(同业公会);民间机构(交易所) (2)对象: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及其市场行为。包括经营者、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投资人。 3.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除政府外还有其他机构;后者仅为政府主体。 (2)干预的范围不同:前者针对的是市场安全,控制市场风险;后者追求的是经济总量平衡。 (3)方式方法不同:前者较为单一,为约束和限制;前者则采取多种方法,包括直接和间接。 三、市场监管的意义 1.维护市场运行的安全和稳定。 2.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促进市场的开放和发展。 一、概念和地位 1.概念: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地位:属于经济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体系: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市场监管法 (包括消费品、广告、金融、房地产、自然垄断、食品药品医疗等市场) 二、市场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1.公正监管原则 (1)市场公开;(2)环境公平;(3)管理公正 2.审慎监管原则 市场的安全性方面的要求 3.有效监管原则 监管合法,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市场的发展。 三、市场监管法基本内容 1.市场监管体制 2.市场准入和禁入 3.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 4.经营风险控制 5.信息披露 6.交易场所监管 7.中介机构监管 市场经济三大原则基础上的三大核心原则 自由交换——意志自治——合同制度 财产权利——私利保护——财产制度(公司制度):解决个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基本矛盾。 竞争自由——反对垄断——竞争法律(反垄断法等):解决个人私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 一、垄断 1.概念 (1)经济学上: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有行为主义到结构主义发展过程。 (2)法学上:各国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特征是违法性和危害性。 2.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 独占垄断: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对生产、价格实行排他性控制。 寡头垄断:市场上的企业为数不多,但他们之间存在竞争。 联合垄断:多个相互竞争的企业联合控制某个市场。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 经济性垄断: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实力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国家垄断:国家对某些产业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 行政性垄断: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形成的垄断经营。 (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分为: 非法垄断:法律进行规制的垄断。 合法垄断:特殊行业或领域,法律允许进行 的垄断,如烟草专卖、知识产权垄断。 3、垄断的危害 (1)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2)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3)损害消费者利益。 (4)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4、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垄断行为是行为人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竞争,故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如协议限制竞争的卡特尔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排斥竞争行为,谋求垄断的购并行为; 5、各国竞争法立法模式 竞争法:是指在反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监管关系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分立式,以德国为代表 合立式,以匈牙利、台湾地区为代表 综合式,以美国为代表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1.概念: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规制主体一般为市场主体,又称为“经营者”。但特殊情况下扩展适用行业协会等组织。 (2)规制的对象是反竞争的行为,包括限制竞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企业合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4)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竞争法体系。但各有侧重。 3.宗旨: (1)保护经济主体的自由权力; (2)保护消费者权益; (3)维护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公平与效率; (4)维护社会的经济民主 4.发展趋势: (1)跨国企业合并与垄断控制; (2)自然垄断的解除,并引入竞争; (3)竞争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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