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期末复习概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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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复习题是我辛辛苦苦出给大家的,希望大家勤勤恳恳的背,考试的时候认认真真的答,判卷的时候我会欣欣慰慰的给分,我绝对相信不会有同学辜负我的期望因为偷奸耍滑、投机取巧而补考。 ---王力军 一案例 1.信用证业务案例——简电本 案情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月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问题 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 (1)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此项规定,欠妥。 (2)装运期为 8 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 7 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8月 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要知道,简电开证是无效的,开证行不受其约束。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 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 (5)收到信用证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6)发生争议时理应做好货物的保全工作,而本案的货物最后竟然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我方对争议的处理工作是如此的不到位,应引以为戒。 2.信用证业务案例——分运 案情 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 问题 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分析 6月份出运不能正常结汇。理由如下: (1)根据《UCP5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除非L/C另有规定)。 (2)本案中,A公司5月份未能按L/C装运,银行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有权拒付,所以6月份装运500公吨已属无效,不能顺利结汇。 此案例主要核对对《UCP500》关于分批装运或分批付款的规定的了解。分批装运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批于不同航次装运。国际贸易中分批装运的原因对卖主而言,主要是生产或装运的需要,对买方而言,只资金周转或营销方面的需要。因而只要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并且明确规定了批次,时间、数量、比例、应严格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根据《UCP500》第四十一条: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批付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付款/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此案例中我国A公司5月份未按规定装运,已构成违约,必然给B公司造成损失,即使6月份装运500M/T,完成全部交货数量,也不可能顺利结汇,何况A公司提供的结汇单据也必然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或买方必然拒付和拒收。 3.信用证业务案例——修改 案情 某公司收到由广州中国银行转交之香港汇丰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一份,证内声明受 UCP500号文本约束,并载明通知行为广州中国银行。经审证发现装运期与合同不符,不可接受。当即电请开证申请人修改展期。事后,该公司收到由汇丰银行上海办事处直接寄来的修改通知书,由于邮递耽误,致使已经修改的有效期和装期仍无法接受。公司当即将通知书退回上海,再次电请买方修改,适逢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以致合同无法履行,公司造成积压损失。 问题 受益人应怎么办? 分析 根据 《UCP500》第9条d款!项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因此,当受益人认为需要修改信用证条款时,必须首先向开证申请人提出要求,经同意后再由申请人向开证行办理修改申请手续,开证行应其要求向通知行发出修改通知书,再经通知行转达受益人,这是信用证修改的必备程序。那种仅凭买方一纸表示同意修改的回电,即认为已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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