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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票据_conv概述.doc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票据概述、汇票、本票、支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概念
票据流通的形式
票据的法律系统
票据特性
票据的功能
一、票据概念
从广义上讲票据(Bills)可以指所有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Document of Title)。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
广义的票据采用三种方式转让流通:
过户转让(Assignment)或通知转让
交付转让(Transfer)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需要明确的几个概念
债务人/债权人
转让人/受让人
前手/后手
过户转让
必须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
在债务人处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
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三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原债务人;
适用于股票、人寿保险单、债券等;
不是完全流通的证券。
交付转让
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受让人取得票据全部权利;
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和受让人;
适用于提单、仓单、划线支票等;
是准流通或半流通证券。
流通转让
转让人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全部权利;
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并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和受让人;
适用于汇票、本票、支票、大额定期存单等;
是完全可流通证券。
(持有人)A →B(非法持有者)→C(受让人)
B的票据系偷盗得来,因此他对于票据的权利是非法的,即不完全的,但C并不受其影响。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代表)
《1882年票据法》
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日内瓦统一法》
四、票据的特性
(一)流通性
《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原债务人。
(二)无因性
定义: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的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票据是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广为流通。
(三)要式性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要式不要因)
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要式性保障票据的顺利流通。
(四)提示性
定义: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五)返还性
定义: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一经付款,票据便不能流通。
第二节 汇票
汇票的定义
汇票的必要项目及其说明
汇票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票据行为
汇票的种类
一、汇票的定义
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Bills of exchange or Draft)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命令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必备项目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具备的几个必要项目是:
(1)必须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出票地点和日期;
(4)付款时间;
(5)一定金额的货币;
(6)付款人姓名和付款地点;
(7)收款人名称;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一)写明“汇票”字样
Bills of Exchange;
Exchange;
Draft
(二)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1、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
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
3、不能接受使用特殊资金支付的命令;
4、可以接受支付命令连接着付款人可以借记某帐户的字样;
5、可以接受支付命令连接着发生汇票交易的陈述。
(三)出票地点和日期
1、出票地点的法律意义
应与出票人的地址相同。
它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惯例采用行为地法律原则,即出票行为在某地发生,就以该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
2、出票日期的法律意义
(1)决定汇票提示期限;
(2)决定到期日;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日期的书写形式
欧洲式:DD/MM/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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