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doc-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雲端系統.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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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 行政院87年10月15日台87法字第50702號函核定 行政院89年3月29日台89法字第08949號函核定修正 行政院91年7月26日院臺法字第0910024235號函核定修正 行政院93年2月27日院臺法字第0930005623號函核定修正 行政院100年2月8日院臺法字第1000091759號函核定修正 一、依據 為加強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協助,及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對於犯罪被害人之補償規定,特訂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本法前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於同年八月一日施行,除將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列為補償及保護對象外,並增列家庭暴力、人口販運犯罪被害人、兒童、少年與大陸、香港、澳門及外國籍配偶或勞工等六類被害人為保護措施之準用對象。為配合本法之修正,並貫徹政府協助弱勢之施政主軸,爰將本方案併同檢討,落實保護犯罪被害人之本旨。 二、目的 健全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有效執行緊急救援、安全保護、輔導保護及生活重建、促進資源整合、確保被害人補償及民事求償權益,推廣修復式正義理念,促進社會安定。 三、修訂原則 近年來各部會保護弱勢被害人之相關法令迭有增減或修正,爰以較能凸顯各部會績效之項目列為「具體措施」,納入本方案,並由主辦機關自行擬定「預定達成目標」和「辦理完成時限」,以利於追蹤管考。另明定「主協辦部會」以收分工之效,統合「辦理機關(構)」以成執行之功。 四、具體措施及預定完成目標 工作 項目 具體措施 預定完成目標 主協辦部會(機關) 辦理機關(構) 辦理完成時限 (一) 緊 急 救 援 及 安 全 保 護 1、法務部應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依本法規定,提供保護對象醫療服務、安置收容、法律協助、安全保護等緊急保護措施,並予以必要之經濟資助。 強化被害人緊急保護措施,並給予本法所定保護對象相同之扶助。 法務部 法務部 持續 辦理 2、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及外籍勞工人身侵害案件處理流程等相關規定,提供被害人驗傷診療、醫療、緊急庇護、心理復健、法律訴訟、緊急生活費用補助等保護扶助措施。 整合政府部門資源提供本法所定保護對象緊急協助。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兒童局、入出國移民署、社會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直轄市、縣(市)政府、入出國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收容處所 持續 辦理 3、法務部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受理性侵害或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服務時,遇有尚未向當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者,應主動通報及轉介。 落實通報制度,以提供被害人緊急協助 法務部、內政部 法務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持續 辦理 4、法務部應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協助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之被害人及其家屬,向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法院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執行證人保護機關應依證人保護法規定,強化犯罪被害人身分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及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加強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 法務部 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 法務部、地方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 持續 辦理 5、法務部應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協助不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但有安全疑慮及有保護需求之被害人及其家屬,洽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協助保護。 加強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 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 法務部、地方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 持續 辦理 6、對具有危險性、威脅性或足以使被害人心生恐懼之加害人,於飭回或釋放時,地方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檢察署除通知被害人及其家屬外,並應通知警察機關派員保護或採取其他適當之保護措施。 加強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 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 地方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 持續 辦理 7、加強被害人之隱私權保護: (1)建立監督機制,督促大眾傳播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害及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違反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予以裁罰。 維護被害人隱私權 新聞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直轄市政、縣(市)政府 持續 辦理 (2)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應切實遵守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保護被害人之隱私。 維護被害人隱私權 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 地方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 持續 辦理 (3)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而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性侵害、人口販運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維護被害人隱私權 各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 行政機關、地方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 持續 辦理 (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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