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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财务会计与管理基础知识分析重点
法的本质:法是 “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 只能是“统治 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 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 加。(3) 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 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 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 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 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 性 (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 (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 ( 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 机关(立 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 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 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 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 (不得毁坏公共 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 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 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 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 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①生产经 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④完成一定 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 律事件:(1)自然现象 (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2) 社会现象 (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 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 (具有最高的 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 律 ( 律效力仅次于 宪 )(1)基本 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 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行政 规(次于宪 和 律,高于地方性 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 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 7、行政规章 (1)部 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 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 )和普通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 4、根 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 和形式:国际 和国内 【解释】《税收征收管理 》属于成文 、普通 、程序 、一般 、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 律规范划分为若干 律部门,由这些 律部门 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 律体系。2、 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 是 律调整的对象,即 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 》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 裁 》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 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 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 律,公平 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 律为准绳的原则。在 律没有规定 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 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 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 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 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 1 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委员 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 人、副主任2-4 人和委员7-11 人组成,其中 律、经济 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2)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 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 院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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