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龙-大中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华泰子网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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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龙-大中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3-1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3-2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3-2 四、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 3-7 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3-9 六、账户管理 3-9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3-9 八、集合计划费用 3-9 九、投资收益与分配 3-11 十、信息披露 3-12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13 十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4 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16 十四、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或退出 3-18 十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份额的转让 3-22 十六、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3-22 十七、风险揭示 3-25 十八、不可抗力 3-31 十九、法律适用、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32 二十、合同的补充与变更 3-32 二十一、或有事件 3-33 二十二、其他事项 3-34 二十三、合同的签署及附件 3-35 华泰紫金龙-大中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一、前言 第一条 为规范“华泰紫金龙-大中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 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华泰紫金龙-大中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 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QDII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QDII 通知》)等法律法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 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 照《管理办法》、本合同及《华泰紫金龙-大中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 下简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 会制定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 第二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 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华泰紫金 龙-大中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附件一)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 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附件《华泰紫金龙-大中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释义部分适用 于本合同。 本合同陈列于各推广网点,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委托人签署华泰紫金龙-大中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即视同委托人 充分理解并认可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 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职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 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 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3-1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 《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设立华泰紫金龙—大中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951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 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 划没有风险。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 委托人 签订《华泰紫金龙-大中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 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章页中列示。 第七条 管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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