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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房山大队)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法制科 二○一○年八月 北京市供热采暖的基本情况 目前北京市供热结构主要是城市管网供热、燃煤锅炉房供热、燃气锅炉房供热等方式,初步形成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能源、多种供热方式相结合的新的供热局面。截止到2009年底,全市总供热面积为6.03亿平方米,其中居民供热面积4。33万平方米,占72%;供热单位2070个,锅炉房4591座,供热管网总长1.9万公里。 制定新供热《办法》的原因 一是原有规章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 二是供热发展难以适应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是原有规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四是供热设施建设无序,资源配置不合理。 五是供用热主体不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易引发纠纷。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框架 《办法》共37条。 纲领性部分:第1~5条; 规划与建设部分:第6-9条; 供热与用热部分:第10-19条; 设施管理与安全保护部分:第20-24条;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部分:第25-28条; 法律责任部分:第30-35条; 附则:第36-37条。 《办法》所涉及的主体及权利、义务 政府及其部门 供热主体 采暖用户 政府及其部门享有的8项权利 1、批准和控制供热规划与优化资源配制的权利; 2、强制执行法规及标准的权利; 3、要求供热单位依法备案和向社会公示的权利; 4、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的权利; 5、对供热与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6、对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供热单位进行行政协调以及经协调无效,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权利; 7、表彰做出显著成绩单位与实施政府奖励的权利; 8、禁止违规、违章行为与行政执法处罚的权利。 供热主体应当承担的9项责任 1、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责任; 2、提交失实备案材料的责任; 3、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责任; 4、供热前,未提前对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进行公告的责任; 5、在采暖期内,擅自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责任; 6、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任; 7、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影响用户采暖的责任; 8、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责任; 9、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退费、赔偿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采暖用户应当承担的5项责任 1、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同样承担的交费责任(第11条)。 2、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第21条)。 3、自用采暖设施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本人或他人损失,应当自负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他人的赔偿责任(第13、20、21条)。 4、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责任。 5、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涉及执法案由11个,依据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设定的13项案由停止执行; 本《办法》已于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这是制定《办法》的首要目的。这一目标统领着本《办法》以下条款的具体规定。 (二)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 (三)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第二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 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立法原则(第三条) 以人为本的原则 保障安全的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节能环保的原则 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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