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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知识题(精选)
药品管理知识题库
一、填空
1、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的来源有四种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批露的。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之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医疗机构配制剂,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5、国家药品标准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的和对照的。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7、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8、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和情节严重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0、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依《药品管理法》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1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要求。
13、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14、、药品抽样必须由2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员实施。
15非药品不得在其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16、进品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18、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测单位和技术资料负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和义务、并不得从事或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咨询的活动。
19、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2、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23、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4、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8、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29、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制定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等措施以保证药品质量。
3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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