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271-2005 北京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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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本标准起草人:梁广生、栾智慧、徐勃、孙江、卫潘明、薛志飞、吕江涛、赵坤、李彦富、吕志强、王树国、张跃升、杜培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工艺运行、设备车辆、计量信息、环境和生产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CJJ 47?-1991中规定的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387?-1995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CJ/T 16-1999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清扫、收集、运输 CJJ 47?-1991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DB11/T 273-2005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 DB11/ 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生活垃圾 municipal domestic waste 人类在城市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3.2  大件垃圾(粗大垃圾) bulky waste 体积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用电器等。 3.3  垃圾收集车 refuse collector 用于收集、运输垃圾的车辆。 3.4  垃圾转运车 refuse transfer truck 将垃圾从转运站运往处理处置场所的车辆。 4 一般规定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保证全年连续稳定运行,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手册,重大工艺调整需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b) 按照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完成生活垃圾的压缩、分选和转运; c) 降尘、除臭、污水处理、灭蝇等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d) 应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e) 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f) 相关设施设备、车辆应满足生产要求; g) 生产与安全监控系统完好有效; h) 具有完备的建设资料、设备操作手册、设备维护修理手册和日常运行记录资料; i) 制定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备特殊情况下的生活垃圾处理。 5 工艺运行管理 5.1 垃圾进站 5.1.1 进入转运站处理的垃圾应是居民生活垃圾,严禁建筑、工业、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转运站。 5.1.2 进场垃圾来源明确,严禁来源不清的垃圾进入垃圾转运站。 5.1.3 进站垃圾收集车辆应符合转运站技术工艺要求,服从转运站管理。 5.1.4 进站垃圾收集车辆应符合CJ/T 16中对垃圾车的相关要求。 5.2 垃圾卸料 5.2.1 转运站应合理组织垃圾收集车辆按工艺规定路线到指定区域有序卸料,应避免收集车影响周边环境;转运站内垃圾不得露天堆放。 5.2.2 卸料区域应设置指挥人员或自动指挥系统。 5.3 压缩分选 5.3.1 进入转运站的垃圾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变更或简化处理工艺;分类收集垃圾应按特定工艺处理,分类转运。 5.3.2 混合垃圾进入生产线之前,应拣拾妨碍生产线运行的大件垃圾等废弃物。 5.3.3 单一压缩转运站应把混合垃圾全部经过压缩后由大型运输工具转运出厂;带分选功能的转运站应把混合垃圾全部经过生产线按工艺要求进行分选处理,分类选出部分应分别转运,其中适合压缩的部分应进行压缩。 5.3.4 进站垃圾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积存。 5.4 垃圾转运 5.4.1 处理后的垃圾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回收或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随处处置,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4 及时转运,不应在站内积存; 5 密闭运输,不应出现遗撒及垃圾粘挂现象; 6 转运途中不应遗洒垃圾渗沥液。 5.4.2 出厂转运车辆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5.5 除尘系统 5.5.1 除尘系统应按工艺要求运行。 5.5.2 除尘系统应及时维护,使除尘系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车间内粉尘不得外逸。 5.6 污水处理 5.6.1 转运站应及时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站内地面无渗沥液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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