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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检验国家新标准.DOC
GB/T 4789.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样品的采样、送检、检验及报告。 2 引用标准 GB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食菜、豆制品检验 3 设备和材料 探子、铲子、匙、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开罐器等。 4 样品的采集 在食品检验中,所采集的样品必须有代表性。食品因其加工批号、原料情况(来源、种类、地区、季节等)、加工方法、运输、保藏条件、销售中的各个环节(例如有无防蝇、防污染、防蟑螂及防鼠等设备)及销售人员的责任心和卫生认识水平等无不影响着食品卫生质量,因此必须考虑周密。 4.1 样品种类 样品种类可分为大样、中样、小样三种。大样系指一整批,中样是从样品各部分取得的混合样品,小样系指做分析用,称为检样。检样一般以25g为准,中样以200g为准。 4.2 采样方法 4.2.1 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2.2 采样用具:如探子、铲子、匙、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和开罐器等,必须是灭菌的。 4.2.3 根据样品种类如袋、瓶和罐装者,应取完整的未开封的。如果样品很大,则需用无菌采样器取样;样品是固体粉末,应边取边混合;样品是液体的,通过振摇即可混匀;检样是冷冻食品,应保持在冷冻状态(可放在冰内、冰箱的冰盒内或低温冰箱内保存),非冷冻食品需保持在0~5℃中保存。 4.3 采样数量 根据不同种类,采样数量有所不同,见下表。 各种样品采样数量 (图略) 续表 (图略) 4.4 采样标签 采样前或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须标记清楚(如品名、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5 送检 5.1 样品送到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室应越快越好,一般应不超过3h。如果路途遥远,可将不需冷冻样品保持在1~5℃环境中(如冰壶)。如需保持冷冻状态,则需保存在泡沫塑料隔热箱内(箱内有干冰可维持在0℃以下)。 5.2 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6 检验 6.1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室接到送检申请单,应立即登记,填写实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立即将样品放在冰箱或冰盒中,积极准备条件进行检验。 6.2 各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室必须备有专用冰箱存放样品。一般阳性样品,发出报告后3d(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始能处理样品。进口食品的阳性样品,需保存6个月,方能处理。阴性样品可及时处理。 7 报告 检验完后,检验人员应及时填写报告单,签名后,送主管人员核实签字,加盖单位印章,以示生效,立即交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处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 2 术语 菌落总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如培基成分、培养温度和时间、pH、需氧性质等),所得1mL(g)检样中所含菌落的总数。本方法规定的培养条件下所得结果,只包括一群在营养琼脂上生长发育的嗜中温性需氧的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主要作为判定食品被污染程度的标志,也可以应用这一方法观察细菌在食品中繁殖的动态,以便对被检样品进行卫生学评价时提供依据。 3 引用标准 GB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4 设备和材料 4.1 温箱:36±1℃。 4.2 冰箱:0~4℃。 4.3 恒温水浴:46±1℃。 4.4 天平。 4.5 电炉 4.6 吸管。 4.7 广口瓶或三角瓶:容量为500mL。 4.8 玻璃珠:直径约5mm。 4.9 平皿:直径为90mm。 4.10 试管。 4.11 放大镜。 4.12 菌落计数器。 4.13 酒精灯。 4.14 均质器或乳钵。 4.15 试管架。 4.16 灭菌刀或剪子。 4.17 灭菌镊子。 5 培养基和试剂 5.1 营养琼脂培养基:按GB 4789.28中4.7规定。 5.2 磷酸盐缓冲稀释液:按GB 4789.28中3.22规定。 5.3 生理盐水。 5.4 75%乙醇。 6 检验程序 菌落总数的检验程序如下。 7 操作步骤 7.1 检样稀释及培养 7.1.1 以无菌操作,将检样25g(或mL)剪碎放于含有225mL灭菌生理盐水或其他稀释液的灭菌玻璃瓶内(瓶内预置适当数量的玻璃珠)或灭菌乳钵内,经充分振摇或研磨做成1∶10的均匀稀释液。 固体检样在加入稀释液后,最好置均质器中以8000~10 000r/min的速度处理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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