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报监办事指南-上海闵行网上行政审批平台.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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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报监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闵行区的下列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手册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 工程、装修工程。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项目报监 代码:0014-1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6、《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公告第73号); 7、《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 8、《关于简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通知》(沪建建管(2004) 第017号); 9、《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 交联[2009]266号);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建质(2000)38号) 11、《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 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第888 号) 85 12、《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10年市政府50号 令) 1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所属区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 市或区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监。 (二)审批内容 对本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 程的建设工程、以及房屋修缮工程进行审批。本指南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 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三)法律效力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审批对象 在本区内从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的建设 工程、以及房屋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审批条件 1、建设工程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项目,在进行报监前,建设单位需办理 完成的手续如下: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2)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发包(招投标);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 (5)按规定需要进行设备监理的项目,已办理设备监理承发包手续。 2、建设工程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项目,在进行报监前,建设单位需办理 完成:设计、施工承发包;勘察、监理承发包(如有);相应的合同登记备案; 86 房屋建筑类项目需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电梯项目在报监前,建设单位需办理完成:施工、监理承发包;相应的 合同登记备案;相应的单位工程主体部分已报监。 (二)不予审批的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批的; 2.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 项的; 3.经审查,违反《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具备建设工程 项目报监条件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 注册,网上填写生成《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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