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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doc
附件:
厦门大学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
聘 任 办 法(试 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改革,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推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和《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厦大人[2003]5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教师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专业、档案专业、编辑专业、翻译专业、卫生技术、幼儿园教师等8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中的“专业技术职务”均指上述8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均指受聘上述8个系列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制。
第三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停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厦门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和厦门大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同时撤销。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均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具体设置如下:
1.工程技术职务设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务,工程师为中级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职务。
2.实验技术职务设教授级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其中,教授级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为高级职务,实验师为中级职务,助理实验师、实验员为初级职务。
3.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为高级职务,馆员为中级职务,助理馆员、管理员为初级职务。
4.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为高级职务,馆员为中级职务,助理馆员、管理员为初级职务。
5.编辑专业技术职务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6.翻译专业技术职务设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其中,译审、副译审为高级职务,翻译为中级职务,助理翻译为初级职务。
7.卫生技术职务设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主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医(药、护、技))))
第六条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1~3:3~5:2~6。高级职务的比例视不同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和需要确定。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意见,在学校下达的可聘任岗位数内设置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岗位,报各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送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审批。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八条 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均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应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除须符合《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所规定的基本聘任条件外,还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所应聘职务的岗位职责的能力并经确认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学校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基本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见各“附件”),各单位在聘任工作中应遵照执行。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报学校聘委会审批。
第十条 应聘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原本校事业编制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如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关时,已进修5门本专业本科以上基础课、专业课且考试成绩合格,可视为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否则应视为不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
第十一条 原本校事业编制人员拟应聘的职务原则上应与原所在岗位及所从事的专业相关。
第十二条 凡国家有职业资格考试要求和已实行任职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系列,应聘人员必须先获得资格证书才能应聘相应岗位。
第十三条 受聘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续聘或高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聘任高、中级职务的外语要求按《厦门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外语考试实施办法》(厦大职改[2000]1号)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聘高、中级职务的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要求按《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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