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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t2 灯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1997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章第22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 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纳入人民防空经费专户管理 灯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受理环节责任: 公示市级行政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申请方式及形式。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灯塔市人防办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修建地面设施及改造、拆除人防工程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1997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章第28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规章】《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第13条: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和堵塞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五)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期补建或者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补偿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市级行政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申请方式及形式。 2、受理环节责任: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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