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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73807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8-8-8)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的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 日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浙江省证监局(以下简称“省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8-8-8)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 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3.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4.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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