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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地役权.ppt
第十三章 地役权 【案例思考】 甲为了能在自己别墅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得在自己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别墅转让给丙,乙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丁。 请思考下列问题—— (1)甲对乙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享有何种物权? (2)这种物权有何特点? (3)甲取得该项物权是否必须登记? (4)甲将房屋转让给丙时,丙是否取得该项物权? (5)乙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丁后,该项物权能否对抗或约束丁?丁应否承受该权利负担? 第一节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地役权的类型 P176 第三节 地役权关系的内容(效力)P178--180 第四节 地役权的取得与消灭 本章重点知识: 1、地役权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3、地役权的取得方式与条件 4、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5、地役权的解除 第一节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地役权与地役权法律关系 1、定义 地役权——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基于自己不动产使用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本质 属于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通过在他人土地上设立“负担”以提高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和不动产效益 《物权法》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法律关系 1、地役权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P173 需役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 须有两块不同权属的土地存在 供役地:供需役地人使用的“他人的土地” 提示:地役权关系的成立不要求供役地与需役地必须“相邻”,不相互毗连的土地之间也可能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他人的土地 P173 他人所有的土地 “他人的土地”包括 他人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 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 在他人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他人享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 结论:地役权的客体(标的)是土地,地役权只能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立! 3、地役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需役地人(地役权人 ): 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当 事人。 供役地人:把自己的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为地役权关系 中的义务人。 二、地役权的特征 P173--174 1、地役权为他物权 设定在他人的土地上! 地役权的行使通常不以占有他人土地为要件 2、地役权为用益物权 如何理解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利用”? 如何理解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利用”?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利用”总体反映为要求供役地人为其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益。 (2)“利用”的具体形态包括在供役地上借道通行、取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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