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组织管理 陈京 主编 第九章 集装箱运输及组织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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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 (2)配合水运部门完成港口与货主仓库间的集装箱取送任务。 (3)承担一定运距范围内的集装箱直达运输任务。 (1)从全局出发,规划和设立公路集装箱中转站,并配备一定的搬运、装卸集装箱的设备。 (2)配备适合于装载集装箱的专用车辆。 (3)规划并修建宜于集装箱运输的道路、桥梁、涵洞。 (4)为确保集装箱的及时回运,应设立集装箱管理信息系统。 六、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1.托运人责任 (1)托运人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所提供货物的名称、种类、包装、件数、质量、尺寸、标志等应准确无误,如系特殊货物还应说明其性质和注意事项。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 (2)由于下列原因所致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托运人应自行负责或承担赔偿责任: 1)箱体、封志完好,货物由托运人装箱、计数、施封或货物装载于托运人的自备箱内。 2)货物品质不良或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3)运输标志不清,包装不良。 (3)由于托运人的过失和疏忽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即使托运人已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取得这种赔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 (4)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该种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妥善包装、粘贴或拴挂危险货物标志和标签,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手段,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因运输该种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1)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后,即表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收到货物,对货物承担多式联运责任,并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 (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接收是指货物已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运送,并由其接管。交付是指按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根据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贸易作法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支配下或必须交给的当局、第三方。 (3)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时已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托运人陈述或多式联运单据上所列货物内容与实际接收货物的状况不符,但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的说明。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 (4)除依照规定作出保留外,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联运单据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5)多式联运经营人有义务按多式联运单据中收货人的地址通知收货人货物已抵达目的地。 (6)收货人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接收货物,在提货单证上签收。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回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即告终止。 (7)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发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 (8)货物的延迟交付不能确定所发生的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付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在多式联运全程中包括海运段的,以不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计收的运费数额为限。 (9)因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还是侵权行为或其他理由提起的,均适用第(7)条、第(8)条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 (10)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提起诉讼,该受雇人如能证明其是在受雇范围内行事,则该受雇人有权援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辩护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 (11)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意造成或明知有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无权享受第7条和第8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 (12)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有关各方签订协议,具体商定相互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有关业务安排等事项,但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全程运输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3.索赔 (1)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此项交付视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联运单据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 (2)货物交付时,如收货人已经会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状况进行联合调查或检验,无需就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3)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0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延迟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4)本条有关书面通知提出时间,并不妨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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