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法规概论 配习题册 林平 第11章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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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 1)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死亡人数降幅明显,同比分别下降10.1%、13%和15.2%。 2)国省道发生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9.8%,高速公路平均百公里发生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下降10%。 3)恶劣天气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加,特别是2009年下半年全国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3.3%。 4)摩托车肇事导致死亡人数波动上升。 5)营运车辆肇事导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例上升,共19起,占同类事故总量的79.2%,同比增加3.3个百分点。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一、救助基金的救助内容与管理分工 二、救助基金来源 三、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四、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职责 一、救助基金的救助内容与管理分工 1.救助基金的救助内容 2.救助基金的管理与分工 1.救助基金的救助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救助基金的管理与分工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救助基金来源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其他资金。 三、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1.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2.救助基金垫付程序 1.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2.救助基金垫付程序 1)是否属于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职责 1.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2.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职责 1.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2)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3)依法追偿垫付款。 4)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2.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职责 1)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2)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3)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4)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5)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二、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五、物件损害责任 一、一般规定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1.责任构成 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1.责任构成   1.责任构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均须依照规定执行。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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