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苏省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基础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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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21、合同效力 (p204)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有效合同的有机结合的两个方面。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因此,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 熟悉两者之间的区别 (区别4 掌握) 区别4:合同不成立,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未形成合同时,不会引起国家行政干预。而对于无效合同问题,如果属于合同内容违法时,即使当事人不作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也会作出干预。 第六章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22、合同无效 (p205) 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者违反了法定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2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p206)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领会p206页第7行至第24行内容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含义、可撤销合同的特征、重大误解等内容 第六章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24、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p206)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并不表明当时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结束。 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 25、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p208)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因此......... (理解本段内容) 第六章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26、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p211) 继续履行合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27、违约金即赔偿金(p212)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 赔偿金,也即约定赔偿额,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 法律规定,违约人支付违约金后...... 第六章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28、定金担保的法律规定 (p213)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29、担保(p214) 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但下列人不可作保证人: 第六章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但经过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但由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六章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30、定金(p215)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及担保合同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应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合同履行后,定金可收回或抵押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1、代理的种类(p218)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四章 工程造价编制与确定 7、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P98,多选题) 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和标准图集 适用的预算定额或专业工程计价表 施工组织的设计或施工方案 材料、人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 费用定额及各项取费标准 建材五金手册和预算工作手册 8、工程量计算规则(P100,多选、判断) 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建筑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定,包括工程量的项目划分、计算内容、计算范围、计算公式和计算单位等。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统一的。 第四章 工程造价编制与确定 9、施工图预算编制方法(P100,多选) 单价法和实物量法,单价法又可分为:工程量清单单价法和计价表单价法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P101,多种题型可出) 08计价规范规定统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当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工程造价编制与确定 在进行项目特征描述时,掌握以下要点: 必须描述的内容、 可描述的内容 、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P101-102) 凡工程内容中未列全的其他具体工程,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或图纸要求编制,以完成清单项目为准,综合考虑到报价中。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以实体工程量为准,并以完成后的净值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在单价中考虑施工中的各种损耗和需要增加的工程量。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按主要专业划分。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六个专业部分。 第四章 工程造价编制与确定 11、措施项目清单编制的规定(P104,新变化内容,可出题点很多) 江苏省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对措施项目清单编制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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