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债 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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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 债 法 第一讲 债的分类 一、债的发生原因(★) 债有两类发生原因:①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②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 1.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①合同;②单方行为,如遗赠、捐助行为;③共同行为,如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公司章程。 2.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①侵权行为;②无因管理;③不当得利; ④缔约过失;⑤拾得遗失物;⑥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⑦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民通意见》第157条)。 按:①上述法律关系被整合为一体,构成债之内在统一性的共同构成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有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②不过,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各种债并不相同:(a)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念,其须受保护的,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b)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c)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d)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保护。(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008-3-56)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   A.承揽合同之债 B.委托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D(《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008四川-3-5)任某门前公路上有一泥沟。某日,一货车经过泥沟,由于颠簸掉落货物一件,被任某拾得据为己有。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关于任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D.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答案】D 二、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区分标准:发生原因)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等。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捐助行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设立公司所生之债)。 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构成要件各异。法定之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意定之债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规定一般仅具有补足当事人意思的作用。 2.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区分标准:标的之性质) (1)劳务之债。指债务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务之债有标的(客体),但无标的物。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财物之债有标的(客体),亦有标的物。 区分意义: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可以强制履行。 3.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区分标准:财物之债的标的物之性质) (1)种类物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物的种类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2)特定物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为具体确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物包括两类:①独一无二的物,如《资本论》手稿、房屋、某块土地;②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而为特定物。例如,甲在乙的牛棚选小牛犊一头,约定乙饲养6个月后交付给甲。 区分意义:①这是对财物之债的分类;劳务之债无标的物,不能如此划分。②特定物之债,于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于债务人不履行种类物之债时,债权人得请求实际履行。 4.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区分标准:一方主体人数的多寡) (1)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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