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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针对新刑诉、新民诉修改).doc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决、裁定)
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不含个人))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8、诚实信用原则(新) 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能够证明不构成犯罪,且被告人在宣告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已追究的处理:
公诉
自诉
立案
不立案决定
法院不应受理
侦查
撤销
N/A
审查起诉
不起诉决定
N/A
审判
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其他裁定终止审理
同公诉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同民事。使用“决定”。被申请回避者在回避决定前暂停工作,但在复议期间不暂停。但在形诉里,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前的侦查工作不用暂停。
回避制度的比较参考P6
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
(我国行政诉讼没有简易程序)
1、审判组织:
(1)合议制度:与行政诉讼相同,除了下面的例外。
(2)独任制:民选资格,重大疑难,支付令,公示催告
(例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除权判决时用合议庭))
2、回避制度(含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适用所有程序;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违反回避的,导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两审终审制度(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
仲裁庭:3名仲裁员,双方各选一个代表方,第三个作为首席仲裁员,且意见不一致时,首席的意见为准。 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其中简易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只是可以,而非应当)。
(2)合议制:一审:基层和中级法院3人,高级和最高院3-7人;
二审理: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为3-5人(限审判员,二审不能有陪审员);
死刑复核和死缓3人;
(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
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
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受案范围(对刑诉而言为立案管辖)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3、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平等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定;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计划生育案件;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4、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出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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