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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法原理与实务》讲义.ppt
3、质权的消灭 ①主债权消灭 。质权为从权利 ②质押物灭失。质权的效力以质押物的存在为前提,质权因质押物灭失而消灭,但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的财产。 ③丧失占有。质权人如果丧失了对质押物的占有,并且不能请求返还时,质押权消灭。 ④质权实现。质权人实现质权利益,质权即告消灭。 相邻关系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相邻关系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关系 3、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内容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而并非相毗邻的财产。 种类:自然资源相邻、宅基地相邻、用水排水相邻、修建施工、防险相邻、因排污相邻、因通风、采光相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有利生产、便利生活; 二、团结互助; 三、公平合理 占 有指人对物进行领管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构成占有的条件: 1、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 2、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确定的; 3、对物的支配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观表现,为外人所认识。 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合法或约定占有,占有权为本权)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可产生善意取得后果)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以所有人意思不同而分类)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对物的直接控制与否) 占有的法律效力; 指根据占有这个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包括权利推定和占有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 概念:指公民和法人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 范围:1.工业产权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原产地名称等 2.版权 即著作权 特征:1、无形性;2、排他性;3地域性;4时间性。 第二十章 债法总论 一、债: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民法通则》第84条。 二、债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内容: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债务。 客体:习惯上又被称为债的标的,指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债的客体应为行为,债务人应当为的行为。这种特定行为可以概称为给付,包括积极地给付和消极的给付(不作为)。 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债权为请求权;指向义务人,即债务人。 ②债权为相对权;特定主体之间的相对权利 ③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 ④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没有先后之分 ⑤债权无排他性。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或标的物 三、债的本质: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 债的存在,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尚未满足,即价值尚未实现,而当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时,也就是债权消灭之时,其价值得到实现。故,债权对于债权人而言,并非是一种既得利益,而是一种期待利益。 四、债的分类 (1)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分类 合同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也叫意定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因债务人的不当得利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 因缔约过失所生之债。指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他原因之债。其他法律事实因起的债。(如遗赠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之间的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 (2)以债的给付标的为标准分类 1.实物之债。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实物履行债务的债。 特定物之债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务。 种类物之债指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2.货币之债。指以给付货币为标的的债,也叫金钱之债。 3.利息之债。以给付利息为标的的债,是以本金为主债的从债 4.劳务之债。指以债务人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 5.智慧成果之债。以知识产品等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 6.损害赔偿之债。指以恢复或补偿他人所受损害为标的的债 (3)以债的标的能否选择为标准分类 1.选择之债。指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于履行时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而为给付的债。 2.简单之债。指只有一种给付作为标的的债,即不可选择之债 (4)以债的给付方法为标准分类 1.一时之债。指只须一次行为即可完成给付的债。 2.持续之债。指以持续性给付为标的的债。 (5)以债的执行力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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