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章刑罚法的体系和种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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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章刑罚法的体系和种类.ppt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   42.贪污罪   43.受贿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谎报军情罪   46.拒传、假传军令罪   47.投降罪   48.战时临阵脱逃罪   49.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50.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5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2、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5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7、死缓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死缓2年考察期满后的处理:  (1)如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2)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8、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1) 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缓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5)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9、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1)适用前提。 缓刑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2)执法方法同。 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而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 (3)考验期限。 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死缓为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缓刑是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死缓考验期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杀死教师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23岁的付成励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具备法律认定的自首情节,且既往表现良好,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付成励 三、刑罚种类之二--附加刑 (一)罚金 1、概念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不同于罚款 2、罚金的适用 (1)适用范围:贪财图利的财产、经济犯罪 (2)适用方式 选处 单处 并处 并处或单处 (3)罚金的缴纳 3、问题 罚金的执行 (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强制交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随时交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减免交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 1、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2、内容 刑法第54条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适用方式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4、期限 (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5、起算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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