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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资料).doc
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侦查机关活动以及在侦查过程中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是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与准确,主要是通过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审查逮捕等方式实现。近年来,检察机关强化了侦查监督职能,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紧紧抓住“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发挥了侦查监督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工作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冷静思考积极应对,努力探索强化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全面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正确实施。
一、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还不完全适应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当前侦查监督干警队伍整体素质是好的,工作业绩也是明显的。但部分干警一是存在着无线索,难监督,重配合的模糊思想和畏难情绪,从而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二是部分干警参与引导侦查取证、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参与重特大案件的讨论、参与现场勘查等方面的能力还不强,缺乏进取创新精神,还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发展的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
2、对侦查监督范围的认识不明确。
个别干警认为侦查监督和侦查监督活动的监督是同一个概念,都是指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未认识到对侦查活动监督仅是侦查监督的内容之一,而检察机关履行的审查逮捕、起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适用强制措施等环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的审查都应属于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由于认识不明确,相应地就导致了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时出现“跛脚”的现象。
3、检察机关引导、监督侦查权力未明确,导致提前介入无程序保障。
一是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引导、监督公安机关侦查的权力;二是未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案件调阅材料和随时到现场监督的权力;三是“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取证,提出合理建议,为加快完成案件批捕、起诉等任务而提前把握证据,而不是对公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提前介入”式监督无法律程序保障,监督也无地位、无实效。
4、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
目前的侦查监督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督。由于侦查、批捕、起诉阶段分别独立,检察机关往往只有在行使审查批捕权、审查起诉权时才通过书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或群众反映,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而在实践中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很少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导致很难发现侦查人员是否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也是一种事后监督,不能做到提前预防的作用。这种事后监督不符合侦查监督的真正内涵,直接影响了侦查监督的力度。
5、侦查监督的纠错机制还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将执行逮捕、不捕决定和纠正违法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但是,目前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对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使得侦查监督显得软弱无力。
6、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够,体系不健全。
检察机关内部,侦监、公诉、监所部门都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由于没有形成监督协调运作体系,各自为战,缺少沟通,相互脱节等现象比较普遍。
二、笔者认为,为了适应新形势拓展侦查监督工作上台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进一步更新干警的执法观念和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以检察机关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活动为载体,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认真解决干警在执法观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在配合中达到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牢记不敢监督就是失职,不善于监督就是不称职。二是根据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确定培训的目标是:干警要熟练掌握刑诉法关于侦查的法律规定和公安部门制定的侦查办案制度;掌握公安机关办案的特点、规律;掌握引导侦查取证、参与重特大案件讨论的能力。
2、应完善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应有的职权。
在立法上应确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权威,赋予检察机关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中如下职权:一是要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知悉权。即规定,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开始就须向检察机关报送材料备案;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参与权。即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随时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调阅案卷材料;3、明确检察机关的建议权。即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侦查手段、收集和固定证据提出建议和意见,公安机关应采纳;4、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处分权。即要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法律强制力,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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